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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5-8-24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5]224号 【执行日期】:1995-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办函[1995]224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发文,要求全省乡、村干部参加民政部门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定了乡、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法,对进一步理顺关系,解除乡、村干部的后顾之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陕民险[1995]117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民政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四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民政厅   文件
  陕民险发[1995]117号
  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组织部、民政局:
      乡、村干部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他们的养老保险,对于解除乡、村干部的养老后顾之忧,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政府陕政发(1994)42号文件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和国家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劳部发(1994)349号《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的规定,全省乡村干部养老保险必须统一纳入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承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轨道。按照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制度、统一的办法,进行统一的管理与实施。其它非职能部门、企业不得涉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范围与对象。乡、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是: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非城镇户口(非商品粮户口)以农代干干部,即:乡、镇、街道办事处各行各业招聘干部、合同制干部、职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村民小组组长、会计、出纳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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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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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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