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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12-11
【法律文号】:民险函[1995]30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5-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险函[1995]305号(已失效)
【字体:  
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最近下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把乡镇企业职工、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私营企业雇主雇员、个体工商户和临时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均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豫政[1995]64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政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豫政[1995]64号
  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务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2]13号)的精神,我省新郑、济源、长慕等县(市)于1992年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了初步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截止今年上半年,全省已有89个县(市、区)开展了此项工作,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155万人,积累保险基金7319万元。为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民险函[1995]4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农民包括乡镇企业职工、集体经济组织职工、私营企业雇主雇员、个体工商户、临时外出经商人员等均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从20周岁开始,投保人从满60周岁的下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在现阶段,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积极引导,启发农村干部和群众增强自我保障的意识,把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允许自选档次、自定交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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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关于试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及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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