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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 【颁布日期】:1998-2-5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8]37号 【执行日期】:1998-2-5
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
劳部发[1998]37号
【字体:  
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与解困突破口的部署,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年度分流安置任务。根据中央提出三年压锭1000万,分流安置120万下岗职工的目标,纺织总会决定,在两年内基本完成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任务。1998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0余万人,1999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50万人,2000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0万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部门要将分流安置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具体分流安置指标见附表。
  二、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计划。职工下岗分流要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先易后难,精心安排,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于下岗的困难职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积极落实各项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地成立的压锭小组,在负责压锭核实、监督工作时,要首先检查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情况,督促和落实分流安置计划。
  三、要充分有效地使用压锭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
  四、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要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发展三产和多种经营项目;要结合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创造条件,对下岗职工在待业、企业间进行余缺调剂,积极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劳务输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有压锭任务的企业,在新上项目需要招工时,三年内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民工,不再分配农转非指标。
  五、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精神,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实行托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原劳资部门或劳动力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建立,不再单独设立机构。所需经费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承担。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有关费用,不能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经费中列支。
  六、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纺织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与纺织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要把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设专门服务窗口,有专人负责,与纺织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尽快实行计算机联网。要加强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竞争就业的意识。要指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招工标准和条件,尽量多地招用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劳动部门要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的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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