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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3-8-19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3〕208号 【执行日期】:1993-8-19
民政部
民办函〔1993〕208号
【字体: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从新疆实际情况,制定了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受到自治区政府的重视,并批转各级政府执行。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民政部
  1993年8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1993]51号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执行。以前发出的文件,包括各地、各部门发出的文件,凡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是造福于人民的长远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全面规划,组织落实,切实贯彻投保的自主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扎扎实实地做好基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3年5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分工决定和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我区建立和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方案如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实施,其它已经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暂维持现状,以后逐步理顺,纳入统一管理。
  二、为了加快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步伐,除1991年批准试点的乌鲁木齐、博乐、米泉三市县外,其它各地、州也应选择一至两个有条件的县市进行试点。原则上今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机构、解决开办经费、培训人员、印制表册、制定本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各乡镇的实施细则、落实资金管理和增殖途径、做好宣传等,明年启动运转。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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