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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3-12-10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3〕27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3-12-10
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1993〕275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组织试点、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显著成绩。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又发出了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各地,供参考。
  民政部办公厅
  1993年12月1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
  省政府:
  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自一九九一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在搞好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由点到面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一九九二年底,全省已有118个县(市、区)启动,入保农民达1574万人,缴纳保险金4.5亿元,截止今年九月底,已有67个县(市、区)组织了第二轮投保。为更好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推进全省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直接涉及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注意工作方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工作目标,稳步发展;要以宣传为先导、注意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增强自我保障意识,把投保入保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一定要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不准搞强迫命令,不准搞一刀切。
  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着眼,按照社会保险的原则进行。各地要从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出发,采取渐进的储备积累方法,保障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要坚持以县为单位,由政府部门出面组织;要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要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一体化,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除灾区以外,要适时地组织第二轮投保,以巩固原有成果;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根据当地实际,搞好宣传发动,组织第一轮投保。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民政部门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好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协调,注意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使用,在确保保值增值、保证支付的前提下,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省民政主管部门要对此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根据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认真地搞好组织、宣传、管理等工作,把这项事业办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胶在部门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199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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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修正)(失效)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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