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下,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当前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以增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依托财政、强化资金保值增值方面的手段。我办经商有关部门,拟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在中央为各县(市、区、旗)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以省为单位,对各县、市、区、旗统一编号)。采取这一措施,是为了在今后一个时期,增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各种情况下对资金保值增值的手段。当地方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遇到困难时,县级保险机构能迅速将资金接通中央的保值增值渠道,这样将有利于强化地方保险机构保值增值的应变能力,减少风险。同时也有利于逐步将目前由民政部统一集中到财政部购买国家高利率债券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权限下放到省一级办理。为了推进这项措施的实施,凡已委托民政部在财政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超过二十万元的县(市、区、旗)均作为已建户单位;凡已收取保险资金,而尚未委托民政部购买国家债券的县(市、区、旗),我办要求各有关县(市、区、旗)在二月底前速汇开户资金。开户资金一般为2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10万元。开设避孕药基金仍按有关规定,直接电汇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按规定利率计息,开始债据。
各县(市、区、旗)在中央建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的编号等有关手续,由“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办理。
以上通知精神,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1993年2月1日
附: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户名;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开户行:农村银行北京分行西单北分理处,帐号:56700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