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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4-1-21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4〕22号 【执行日期】:1994-1-21
民政部
民办函〔1994〕22号
【字体: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处在起步阶段,由于投入大,工作覆盖面小,缴费标准低,管理费不够用,基层管理机构的处境和工作十分困难。
  人各地的情况看,起步阶段的几年要采取多种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二是民政部门想办法调剂;三是用基金超值要求的部分补。对于少数实在没有解决办法的地区,在起步阶段的头三、五年内,也可以做出预算,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从基金中借支。具体做法,由县(市、区、旗)提出报告和预算,经省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批准后执行。借支数额,不超过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1—3%。借支资金只能作为县和县以下的工作费用,其管理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执行。借支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掌握,完备手续,并在资金增值有盈余后及时归还。
  民政部
  199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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