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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4-3-22
【法律文号】:民办函〔1994〕63号 【执行日期】:1994-3-22
民政部
民办函〔1994〕63号
【字体:  
关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2年,民政部曾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问题下发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民办发[1992]10号)。这个通知,主要是解决在当时条件下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地区的机构编制问题。
  随着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分工的进一步明确,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针政策,草拟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标准,推动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民政部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管理体制的建立,现将我们对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已开展或将要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地区,省和地(市)民政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上,要注重加强行政领导职能。县以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其经费来源要从实际出发,在一时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地区,应争取财政在一个时期内对经费予以补助。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民政部
  19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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