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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7-11-21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7】343号 【执行日期】:1997-11-21
劳动部 财政部
劳部发【1997】343号
【字体:  
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函》(交函人劳[1997]2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22.5%,海江船员、潜水员伙食津贴标准平均提高53%,航标人员的标准水平比照海江船员提高的幅度确定。
      二、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伙食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1.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2.交通部远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3.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潜水员营养伙食津贴标准表
            4.交通部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附件1
              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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