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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3-20
【法律文号】:国办发[1998]84号 【执行日期】:1998-3-20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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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1998]8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国家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中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通报和咨询的具体业务。
  (五)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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