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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8-1-26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8]33号(已废止) 【执行日期】:1998-1-26
劳动部
劳部发[1998]33号(已废止)
【字体: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此,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对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
  二、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制定规划、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附后)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度及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部),以便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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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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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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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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