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自1997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完善解困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28号)要求,认真填报,如实反映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情况,为做好解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困统计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统计表》。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新的统计报表制度自1998年第一季度执行。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填报。《关于完善解困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28号文件中的报表自行废止。
附件:填表说明
见表
附件
填表说明
1、本统计表的填报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2、困难企业指截止报告期末连续三个月及以上停产、半停产或连续两年经营亏损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
3、停产企业指受资金、原材料、市场、经营等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