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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经与省委干部局、省财政厅研究,并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1年1月起,对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增加生活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企业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均属增加范围。 二、增加生活补贴的办法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川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按其2000年12月的原基本养老金(不含护理费和1-2个月生活补贴,下同)达不到以下标准的,进行补足差额确定:1945年9月2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每月8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每月750元。原基本养老金等于或高于此标准的,不增加生活补贴。 其他中央属企业和各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补贴标准,按其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生活补贴,纳入其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原享受的护理费和1-2个月的生活补贴继续发给,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经费开支渠道 对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其所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对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好事做好,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老工人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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