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应当开设劳动保护课程,对学生进行劳动保护知识教育。 第五章 劳动保护监察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等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使劳动保护监察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劳动保护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劳动保护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目标,综合协调劳动保护工作。 (二)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三)组织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各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提出结论性意见;统计、分析和报告职工的因工伤亡事故。 (五)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发出《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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