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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保护监察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持有和佩带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书和标志。 劳动保护监察员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提出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从预防医学角度监督企业事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卫生和防治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二)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和劳动卫生监督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和验收。 (三)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技术鉴定。 (四)负责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负责培训劳动卫生人才和宣传工作。 (六)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七)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发出监督通知书。 (八)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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