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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7-12-22
【法律文号】:劳办函[1997]218号 【执行日期】:1997-12-22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函[1997]218号
【字体:  
关于河南省女高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关于河南省女高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对你们关于“河南省女高知退休年龄问题”的函,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这个问题,河南省劳动厅曾向我部做过专门请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城镇(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由劳动部负责管理。按照这个职责范围,今年1月我部曾下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对河南省劳动厅的请示做了回复。
  我们起草15号文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企业用工自主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在这个文件中,我们既考虑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考虑了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在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下,我们认为,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按国家14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鉴于企业的经济状况参差不齐,在具体办理时既要充分考虑女性高级专家本人的意愿,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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