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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5-7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7]42号 【执行日期】:1997-5-7
劳动部
劳办发[1997]42号
【字体:  
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2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粤劳关[1997]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仍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
  四、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到台湾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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