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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4-5
【法律文号】:人办法函[1995]8号 【执行日期】:1995-4-5
劳动部
人办法函[1995]8号
【字体: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法函[1995]8号
  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冷冻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县级以上各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人事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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