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7-18
【法律文号】:民优函[1994]212号 【执行日期】:1994-7-18
劳动部
民优函[1994]212号
【字体: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民优函[1994]212号
  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三)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次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二)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优先[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
  四、取消一九八六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