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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1月起,对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企业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补贴。 二、增加标准 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每人每月105元增加生活补贴。 增加的生活补贴,纳入退休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并作为计发其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资金渠道 对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老工人所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对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老工人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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