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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龄 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0年4月3日)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沪人(80)字第16号函悉。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后,我们认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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