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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28
【法律文号】:川劳社养[2001]51号 【执行日期】:2001-11-28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养[2001]51号
【字体:  
关于原工伤和职业病职工退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养老保险直管单位: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川劳险[1997]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现对省直管企业职工申报原工伤和职业病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企业职工因工伤和患职业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应严格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规定支付伤残抚恤金。
       二、1999年7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的人员,经劳动鉴定符合退休等级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999年7月1日前经确诊为职业病,经鉴定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1999年7月1日前出具的职业病原始诊断书。经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纳入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以外的待遇,不纳入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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