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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1
【法律文号】:川劳社失函[2000]9号 【执行日期】:2000-12-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失函[2000]9号
【字体:  
关于对绵阳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江油发电厂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后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绵阳市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江油发电厂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后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绵社保函[200]59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有关规定,自愿申请辞职的职工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因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应严格按照劳动部劳办函[1997]1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5]115号、川办发[1997]78号及省劳动厅川劳办函[1997]8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望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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