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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4-12-1
【法律文号】:国函〔1994〕116号 【执行日期】:199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1994〕116号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
  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函〔1994〕116号
  江苏、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苏政发〔1994〕9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报请审批(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请示》(赣府字〔1994〕315号)收悉。国务院原则同意《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和《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认为《实施方案》和《暂行规定》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精神。请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按此方案于1994年12月开始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批复如下:
  一、关于亏损企业职工保险基金的筹集问题。亏损企业应努力克服困难,缴纳医疗保险金,使医疗机构能够对这些企业的职工继续提供医疗服务,不致影响社会的稳定。亏损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使职工的医疗保险社会化,实际上减轻企业的负担。亏损企业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办法可在试点过程中探索。
  二、关于私营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问题。考虑到私营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先进行试点。
  三、国务院重申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行属地原则。所有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关于个人医疗帐户问题。考虑到45岁以上的职工患病较多,但他们过去没有医疗帐户的积累,应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初期,对他们有所照顾。因此,原则同意镇江市、九江市提出的意见,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可按职工年龄确定不同的比例。
  五、同意镇江市、九江市为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管理,对离休干部设立个人医疗费用或个人医疗帐户,但一般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九江市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享受副地级以下待遇的离休干部,实行自付少量医疗费的办法,已实行两年多,且已为这些离休干部所接受,可以继续试行。
  六、关于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问题。考虑到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作进一步研究。因此,暂不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各企、事业单位可按现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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