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军区驻川各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精神,积极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解决军队职工的后顾之忧,现就军区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区机关和驻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直接参加省直统单位失业保险,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上述单位中2000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失业保险的,维持现保险关系不变。 驻川其他地区的各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隶属关系以团级以上机关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参加当地失业保险。 二、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缴费时间从2000年7月1日算起,此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及基数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原工资渠道列支。 三、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驻川部队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指导搞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妥善解决好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五、本通知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