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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8-7-3
【法律文号】:劳社发明电[1998]5号(已废止) 【执行日期】:1998-7-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发明电[1998]5号(已废止)
【字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劳社发明电[1998]5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近,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突击办理提前退休,致使退休人员数量大增,加重了国家、社会及企业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下岗人员可以提前退休规定的通知》(厅字[1998]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现就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两个通知”精神,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男职工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二、鉴于当前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着标准不一、鉴定和审批不严、制度和管理混乱等问题,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今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行业)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待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后再行恢复。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企业和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与职工的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两个通知”下发之后,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办理提前退休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错误做法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在退休审批工作中,不得擅自提高养老金标准或变相提高待遇水平。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提高各项改革措施的透明度,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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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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