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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10
【法律文号】:川劳社医函[2000]8号 【执行日期】:2000-8-1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医函[2000]8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绵阳市劳动局:
       你市安县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亡性质认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安劳函[2000]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未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递交工伤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企业逾期(超过15天)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申诉报告,并按规定对职工伤亡性质进行认定。
       二、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十一条 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应在七日内作出伤亡性质的认定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条的时限规定是从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提出的,不是法律上的“时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特殊情况超过时限对职工伤亡性质的认定,符合第十一条 的规定精神。
       三、关于企业职工“上下班规定时间”的确定问题,由于职工住所到工作单位的路程不一样,每位职工上下班所需的时间难以确定,只要职工确属上下班(顺道访友、购物、娱乐等有确切证据者除外),在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其伤亡性质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规定,应认定为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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