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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落实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指导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发给他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注:本《通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8年3月16日联合颁发的教职[1998]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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