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2-25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5]44号 【执行日期】:1995-2-25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5]44号
【字体: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上海市劳动局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上海市劳动局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的复函
  (1995年2月25日)
  劳办发[1995]44号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建议废止部分转发劳动部文件的请示”(沪劳法[199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议废止的文件目录中,《关于加强就业难点转化工作的通知》(劳办力字[1991]23号)继续有效;《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和留学生工资待遇问题》([1978]劳薪字17号),此文经与你局核实,应为《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文教组的复函》([1978]教计字036号、[1978]劳薪字3号),该文继续有效;你局“请示”中其他8个文件,同意废止。
  附件:废止的劳动部文件目录
  见表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