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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8-21
【法律文号】:川劳社医[2001]23号 【执行日期】:2001-8-2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川劳社医[2001]23号
【字体: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和《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0]17号)的规定,现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和工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后,参保单位职工符合工伤、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生育费用(不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参保职工出院时,应自付的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省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站)、服务站计划生育手术例平包干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52号)文件的规定的标准定额支付:人工流产每例350元,药物流产每例80元,中期孕引产每例250元,输精管结扎每例45元,输卵管结扎每例235元,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例20元,取宫内节育器每例22元。在收费标准调整后相应按照新的标准支付。在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后的三个月内持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和双处方(复通手术须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证明)到省医疗中心办理报销拨付手续。
       (三)因公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后按下列规定支付:
       1、因公负伤后不需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2、因公负伤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余符合工伤政策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疗服务设施以及超过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3、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出具证明、医院盖章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支付。
       4、因道路交通事故和其它责任事故造成的工伤医疗费由事故责任方支付。事故责任方为己方的按上述规定支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驻地单位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后,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按当地有关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单位按照上述标准补足。
       三、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支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列“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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