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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工商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8-11-20
【法律文号】:全联发字[1998]第100号 【执行日期】:1998-11-20
全国工商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全联发字[1998]第100号
【字体:  
关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全国工商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全联发字[1998]第100号
  关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总商会)
  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切实发挥政府主渠道和工商联(民间商会)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组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参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现就充公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渡口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在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下,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快速发展。到1998年6月底,我国个体工商户已达2851万个,私营企业104.67万家,就业人员6929.94万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经济济增长,而且能不断提供大量新的就业岗位,特别是从事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企业,用人量大面广,具有较大的就业潜力。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提高认识,自觉把参与再就业工作当作事关全局、责无旁贷的大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得益于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国有经济形成的中国工业化经济基础。在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关键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参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回报社会、回报人民、支持国家的实际行动。
  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商联参与再就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的作用,群策群力,积极探索,鼓励创新,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再就业工作做好。各级工商联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加职联系,取得领导和支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把政府的主渠道作用与民间商会的特殊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 动员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参与再就业工作
  要积极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规范的兼并,收购、租凭、承包等多种方式盘活国有资产,激发新的活力,以减少国有制经济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扩大经营规模、发展新产品的基础上和增加企业用工、调整人员结构的过程中,尽可能吸纳更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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