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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1-9-20
【法律文号】:川医保中心[2001]17号 【执行日期】:2001-9-20
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川医保中心[2001]17号
【字体:  
关于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院: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24号),现将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疾病结算程序
       1、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时,第一类特殊疾病的患者应要求定点医院单独开具治疗该特殊疾病的药品处方和收据。第二类特殊疾病的患者应要求定点医院单独开具治疗该特殊疾病的药品处方、治疗单、检查单和收据。
       2、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物时,应要求定点药店出具治疗该特殊疾病的药品清单和收据。定点药店应将治疗特殊疾病的药品与治疗其它疾病药品分开。
       3、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当期个人帐户用完后(不含垫底资金),继续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支,并将上述各种凭证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住院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出院后,若医疗费用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出院时应与与医院结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自负和自费的费用,并将《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交单位转送省医保中心。
       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的费用,暂由个人全额垫支。出院时,将住院收据和住院费用清单交单位转送省医保中心。
       三、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各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5号前,将上述凭证交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将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在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审核后一并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四、2001年1月1日到9月30日前已经发生的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上述规定收齐有关凭证于2001年11月1号至12月30号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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