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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部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中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就业司。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可信。 2、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 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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