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12-17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5号 【执行日期】:1996-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5号
【字体: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1996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对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监察的范围内处理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检举和控告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处理举报的劳动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规定。
  第五条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第六条   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七条   在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   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第九条   不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子。
  第十一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第十二条   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联合举办2008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关于劳动保障系统2008年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开展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