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
【颁布日期】:1996-9-27 |
|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6]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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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6-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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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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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9月27日劳办发[1996]209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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