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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6-6-26
【法律文号】:法复[1996]8号
【执行日期】:1996-6-26
最高人民法院
法复[1996]8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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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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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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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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