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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2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6-7-29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6]151号 【执行日期】:1996-7-29
2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6]151号
【字体: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
  (1996年7月29日劳办发[1996]151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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