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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64-4-4
【法律文号】:[64]国卫字第140号 【执行日期】:1964-4-4
国务院
[64]国卫字第140号
【字体: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1964年4月4日[64]国卫字第140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的供养直系家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报领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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