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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2-24
【法律文号】:劳办力字[1992]11号 【执行日期】:1992-2-24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力字[1992]11号
【字体: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1992年2月24日劳办力字[1992]11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期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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