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
【颁布日期】:1995-2-15 |
|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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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5-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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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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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995年2月15日劳办发[1995]35号)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2月8日传真电报)收悉,现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 至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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