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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1-11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4]13号 【执行日期】:1994-1-11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4]13号
【字体: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11日劳办发[1994]13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然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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