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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9月15日劳办发[1994]304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劳[1994]19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劳办发[1993]68号文件中提及的“惩罚性措施”,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适用于该文件。 二、劳办发[1993]6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企业,是指针对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包括令其限期调离、停止基本工资外的一切待遇、停止工作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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