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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卫生部医疗预防司 【颁布日期】:1958-4-7
【法律文号】:[58]群字2992号 【执行日期】:1958-4-7
卫生部医疗预防司
[58]群字2992号
【字体:  
卫生部医疗预防司关于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算职业病的意见

  卫生部医疗预防司关于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算职业病的意见
  (1958年4月7日[58]群字2992号)
  全总劳动保险部:
  最近我们接到一些来信,询问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感染结核病可否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各个部门、各种工作性质的人员都有患结核病的可能。不是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的。因此,我们没有把结核病列入职业病名单。
  结核病防治机构以及医疗中结核病科的工作人员,接触结核病人的机会比较多,如果与其他工作人员及一般居民来比较是容易感染的,但从卫生人员来说就有所不同,因为他们掌握了卫生科学技术,他们对于结核病有丰富的预防知识。因此他们是可以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同时政府对在结核病防治机构以及其他烈性传染病等机构中,对经常与病人接触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营养津贴,帮助他们增加营养,加强抵抗力,预防疾病的传染。
  另一方面,各单位的领导必须明确预防为主的观点,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建立各种制度加以保证,作好消毒隔离和宣传教育(对工作人员和病人),这样就可避免传染。事实上不少隔离消毒工作做得好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其工作人员的发病率较社会上的人发病率为低。如天津第一结核病防治院1949—1953年5月中观察该院129名工作人员仅有5名发生肺结核,其发病率为1.1%(该院的观察登在中华结核病科杂志1954年第三号194页上)。由此看来,在医疗机构中贯彻预防为主的防病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或减产2结核病的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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