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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颁布日期】:1963-8-23
【法律文号】:[63]生活字684号 【执行日期】:1963-8-23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63]生活字684号
【字体: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矽肺病职工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的函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矽肺病职工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的函
  (1963年8月23日[63]生活字684号)
  山东省总工会生活部:
  (63)工活移字第149号复吉林省总工会劳动生活部函的抄件收悉。因为矽肺病已确定为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 规定,患矽肺病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处理。因此,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其家属抚恤费可以办理移地支付手续。但是,矽肺病职工在家休养发给生活补助费期间不能办理移地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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