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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63-8-26
【法律文号】:[63]中劳护字第147号 【执行日期】:1963-8-26
劳动部
[63]中劳护字第147号
【字体:  
劳动部关于安置矽肺病职工的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安置矽肺病职工的几个问题的复函
  (1963年8月26日[63]中劳护字第147号)
  吉林省劳动厅:
  (63)劳护字第91号函收悉。
  关于你们提出有关安置矽肺病人的四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九六三年内有计划地将矽肺病人全部调离矽尘作业岗位”以后,哪一期调作轻便工作,哪一期应该脱产休养的问题,应按照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于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修订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九条 有关矽肺患者的安置的规定办理。对矽肺患者的安置,调作轻工作或休养,不能只以矽肺属于哪一期来定,应根据其病情和劳动能力而定。
  二、(略)
  三、关于“自愿还乡休养”的矽肺病人,是不是算退职,与“脱产休养”的矽肺病人有什么区别的问题。矽肺病人还乡休养,也是一种脱产休养,不算退职处理。除一期矽肺病人“自愿还乡休养”的长期生活补助费与在疗养院、休养所“脱产休养”的有区别外,其他并无区别。脱产休养的仍算企业在册人员。
  四、关于在乡村休养和在矿区住的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有无区别的问题。凡是自愿回家休养的矽肺病人,不论其家在乡村、市镇或在矿区住,其生活待遇和保健待遇,均按国经周字第100号文中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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