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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因游泳发生伤亡的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1965年7月12日[65]险字第410号) 河北省总工会生活部: (65)活字第88号函提出的职工游泳发生伤亡的待遇处理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来信提出的处理意见。 附: 河北省总工会生活部请示 (1965年7月5日[65]活字第88号) 全总保险部: …… 一、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以下)游泳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游泳比赛时负伤或死亡,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二、本企业(厂级)或上级机关组织的全面性的民兵泅渡演习,或在野营活动中泅水,由于安全防护不善而造成伤亡的,也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三、在本企业或上级机关的一般号召下,参加游泳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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