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内务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的患矽肺病职工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7年8月7日[67]中劳薪字第87号[67]内城字第121号) 湖北省劳动厅、民政厅、总工会: 六月二日(67)劳护字第96号、(67)民社字第18、(67)工总字第07号“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矽肺病其待遇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的请示”函悉。经我们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后,现提出以下意见,供你们处理这一问题时参考: 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和患有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只要他们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工作,也都没有从事过严重非法活动(指未戴“帽子”的),现在因生活困难又找上门来的,可以参照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三项所规定的精神办理。但是,除按退休待遇(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办理外,一般不加发生活补助费。 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单纯一期矽肺病的,不再重新处理。如生活困难,可按社会救济办法解决。 对于本来应当精减而作了除名处理的职工,现在又查出患有单纯一期矽肺病的,根据“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纪要”的有关规定精神,在查实情况后,可以改按精减处理,并按照规定,分别给予应得的待遇。其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应按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一日内务部办公厅、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患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待遇问题给吉林省民政厅的公函”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