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
【颁布日期】:1979-8-18 |
| 【法律文号】:[79]劳总险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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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79-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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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患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的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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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患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的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1979年8月18日[79]劳总险字6号) 卫生部: 七月二十五日转来湖南省劳动卫生研究所的来函收到。现复如下: 患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的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可以享受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退休时的待遇。不能享受患矽肺病工人退休时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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