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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0-5-7
【法律文号】:[80]劳总险字36号
【执行日期】:1980-5-7
国家劳动总局
[80]劳总险字36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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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0年5月7日[80]劳总险字36号)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80)鲁劳薪便字2号函悉。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原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由原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其退休费低于这一标准的,自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这一标准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前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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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患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的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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