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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颁布日期】:1980-7-10
【法律文号】:[80]险字442号
【执行日期】:1987-7-10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80]险字442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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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退休职工疗养问题的复函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退休职工疗养问题的复函
(1980年7月10日[80]险字4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今转去包头钢铁公司工会询问退休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疗养的问题,请你们处理。我们认为职工疗养院(所)原则只收在职职工疗养。但对因工残废和患职业病的退休职工以及个别退休职工患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介绍需要去疗养的,如果企业行政认为必要派送退休职工,又能负担其疗养所需经费时,疗养院亦可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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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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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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